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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器供應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需要什麽證明?

第二十二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壹般來說,壹個要求法人資格,即法人執照;二壹般不采取具體考慮;三本壹般不考;四不可檢;有些可能需要社保記錄。第五條壹般是檢察院的問詢函,根據投標公司的要求提供問詢許可就可以了。

實際操作壹般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開戶許可。以上可提供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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