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務型行政執法是不同於傳統的行政執法方式,它是相對於單純管制型(輕視幫助、疏導)、單純權力型(輕視公民權利)、單純命令型(忽視指導、服務)、單純約束型(輕視交流、溝通)行政執法方式而言的,是指行政機關在堅持嚴格規範執法的同時,采取教育、指導、服務等措施,通過與行政相對人雙方互動,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現代行政執法方式。它是對行政執法的壹種新要求,它是嚴格規範執法與教育指導服務的有機統壹,壹方面體現了依法行政對行政執法的要求,即“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另壹方面體現了服務行政對行政執法的要求,即“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兩者相輔相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壹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