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場所的應納稅經營額(含經營數量)或收入(以下簡稱定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壹定的經營期限和壹定的經營範圍,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稅務事宜: (壹)定額後的應納稅額與發票金額或者稅控收款機記錄的數據相比,超過定額的;(二)在稅務機關批準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