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被認定為集成電路制造商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本企業當年月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發人員占本企業當年月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當年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華發生的研發費用金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制造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取得相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備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的政策口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