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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是如何規定的?如果符合條件僅對項目所得減免嗎?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

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

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和國

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但是以上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

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

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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