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出售和新購買住房的時間發生在1999 65438+2月2日之後,出售和購買住房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上扣繳稅款的時間為準;個人購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產權轉移證明中房地產交易所登記確認時間為準。
2.在售個人住房和新購住房均位於區域範圍內(含原兩區兩城);
3.是個人出售房屋,在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個人所得稅由市房屋過戶終端按照65438+房屋過戶總收入的0.3%征收。
4.該局強調,納稅人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新建住房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市國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監制的合同,並經市房地產交易所蓋章確認)或房產證復印件;
5.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房產證或有效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雙方交換房屋的,還需提供《城市房地產價格審核書》;
6.出售或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夫妻的,應提供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