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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比例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壹(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和計算辦法按上述規定執行。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具體涉稅事宜請詳詢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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