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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基金該不該征稅?(原文)

近期,財政部頻頻下發“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福利基金財務管理的通知,這壹規定頻繁公布後,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強烈關註。有人認為這個文件讓單位職工工資“漲”了,認為福利費不應該納入工資總額,會增加職工個人稅負。

對此,筆者並不認同上述觀點。在我看來,這個通知主要是明確了福利費的範圍,主要是規範企業財務核算的文件。所以文件不是針對個人,而是針對企業本身。但是由於網友的質疑,我們可以引申到另壹個問題,就是福利費,比如單位發給職工的住房,交通補貼本身按照稅法的規定應該納入工資總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財政部出臺的這份文件也起到了明確的作用,因為在目前的實踐中,很多企業在這壹政策中扮演的是邊緣角色,並沒有將福利費,如住房、交通補貼等納入工資總額征收個人所得稅。至於網上專家認為這個通知增加了個人稅負,其實是無稽之談。專家認為,稅法中的福利費不應該納入工資總額征稅。其實這是因為他們不了解稅收政策。《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工資、薪金、獎金、年度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等應並入工資總額,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註:作者觀點與某稅務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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