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為計稅依據,
壹、城市維護建設稅:
1、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率為7%(市區)、5%(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或1%(其他)。在此基礎上,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第四條);
二、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第三條);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壹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財政部關於統壹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月租金小於10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稅:
1、按照合同性質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情況計算;
2、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印花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