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免征車輛購置稅。 購車日期為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從《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發布之日起購買的,列入該《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以繼續適用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對於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其他事項,適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關於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的規定。
法律客觀:《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第壹條 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的,列入《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屬於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