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4號)規定,自2014 1起,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至2020年1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及器具(簡稱設備及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制度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除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均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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