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參保居民壹年內在阜陽市三級、二級、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首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低支付標準為4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5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承擔。(二)參保居民在本市三級、二級、壹級醫院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70%、75%、80%。其中,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腦癱等重特大疾病的兒童,在上述報銷比例基礎上再增加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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