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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復議前置的情形有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納稅爭議;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1、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

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確權性行政行為侵犯其自然資源使用權、所有權。關於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需要復議前置的規定比較復雜,涉及的既有《行政復議法》的具體條款,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釋。

確定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壹般是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屬職權,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政策性,而且此類爭議往往情況復雜、糾紛時間長、容易引起集團訴訟。復議前置有利於調動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平息糾紛。

2、納稅爭議:交不交、誰來交、交多少、怎麽交。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納稅爭議需要復議前置,具體可以表述為涉及稅收款額的“交不交、誰來交、交多少、怎麽交”時,才需要復議前置。

3、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不服反壟斷執法機構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的行為,需要先經復議後才能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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