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等手段偷逃企業所得稅的,最終匯算清繳後實現其偷逃稅款的目的。因此,每個納稅年度的偷稅行為都應視為違法行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