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騙貸是為了非法占有金融機構的貸款,故意偽造或者虛構貸款所需的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
如果改變了稅務數據以獲取貸款,並且沒有提供任何虛假的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那麽這可能不構成騙貸。然而,如果故意偽造或虛構稅務數據,或者隱瞞了真實的稅務狀況,那麽這就可能構成騙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