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者存續並持有改制(變更)後公司75%以上股權(股份),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免征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者存續且在改制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改制企業免征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兩個以上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並為壹個公司,原投資者仍然存在的,對合並後的公司承擔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