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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稅局如何對壹次性發放安置費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退職生活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壹次性安家費,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所得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支付給職工的,由支付單位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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