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0修正)

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0修正)

第壹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屬房產稅開征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第三條 房產稅由單位或個人申報,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征收。第四條 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所有房產,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戶,不論其是否使用,凡按財政部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列入“固定資產”的,均應繳納房產稅。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原值壹次減除30%後的余值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第六條 房產稅按年計算,分次繳納。每年5月、11月為征收入庫期,納稅人可自行選擇壹次性申報繳納全年房產稅。

依照房產租金繳納房產稅的,可在開具發票時繳納。第七條 新建或購買的房屋應於建成或購買後三十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如新建房屋竣工決算未作出,應按預算申報納稅,待工程決算作出後,再行結算稅款,多退少補。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福州市馬尾區順順興財稅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高坪機場科技創新成果如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