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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生產企業的資源稅該如何繳納

《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又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凡開采銷售除石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其銷售的礦產品為未稅礦產品,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就是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  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  另外,由於《條例》的適用範圍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企業從國外進口礦石,不涉及資源稅的問題,也就無須取得資源稅管理證明,但應提供礦石確屬進口的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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