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得由壹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2. 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合同業務的全過程。
3.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固定資產采購業務的全過程。
4.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投資業務的全過程。
法律依據:《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
第壹條 為促進本單位內部管理規範,建立規範的工作
秩序,提高業務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等有關規定以及單位內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通過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
的不相容崗位,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