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香港反貪機構:
香港廉政公署(ICAC)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獨立執法機構。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采取防止、教育及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隊反貪汙部負責相關事項。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初期限為公務員,繼而擴展至公***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
二、澳門反貪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工作只須向行政長官直接報告,而無須向任何其他政府部門負責。廉政公署亦具有反貪及行政申訴兩大職能。
三、臺灣反貪機構:
2010年,臺“行政院”宣布設立“廉政署”,成為島內第壹個結合肅貪、防貪及反貪的專責機構。“廉政署”的主要成員包括政風人員及調查員,政風人員派駐到各“行政機關”,不具調查權;但調查員視同司法警察,專門調查當局內部的貪腐弊端,可以接受檢察官指揮辦案。
“廉政署”設在法務部之下,擁有政風和調查兩項功能,和香港、新加坡廉政公署的運作模式相同。“廉政署”成立後,和調查局廉政處和各調查處站的肅貪幹員,將是既競爭又合作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