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它們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證明。對於公司來說,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也是交稅的費用憑證;對於員工來說,發票主要用於報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