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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財政補貼的財稅處理如何操作

1.國家投資:作為股本計入並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壹致,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作為負債處理,計入貸款或其他應付款。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壹致,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其他財政資金,作為損益核算,原規定計入補助收入,新準則要求計入當期“遞延收入”或“營業外收入”。

(壹)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要歸還本金的以外,應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二)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用於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準予作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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