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郭克國稅發[2008]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函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復審。在通過復審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按15%的稅率預繳其當年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