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調整了納稅時間和地點。《車船稅法》將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由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記載日期的當月調整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當月。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改為“車船註冊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二是完善了稅收優惠政策。除保留原《車船稅暫行條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對節約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車船也可以加大減免稅力度。
三是稅負結構得到優化。壹是加大了大排量乘用車的稅負,排量越大稅負越高;二是按照相同整備質量的貨車稅額的50%計算掛車應納稅額;第三,遊艇的稅負大大增加。
第四,改革了乘用車計稅依據。車船稅法采用與車輛價值呈正相關關系的“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並根據“排氣量”將乘用車分為七個等級。
第五,擴大了征稅範圍。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征收範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要登記的車船不征稅。車船稅法還包括目前不征稅,在單位內部行駛或者作業,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