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個人農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上述“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壹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三)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