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2021關於社會保險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
1.自2021 1 1之日起,不再執行分階段減免或緩繳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的政策,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按有關規定正常征繳。
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到期後,執行1年至2002年4月30日。
三、各省2021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的上下限原則上按2020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平均工資)確定。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提高過快、2021調整確有困難的省份,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分兩年過渡,2021的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根據2019年全口徑平均工資和2020年全口徑平均工資的算術平均值確定,2022年的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根據2009年全口徑平均工資確定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