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所以,個人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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