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
1.增值稅: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交稅,銷售二手車壹般是折價銷售,如果沒有所得,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3.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書據”交稅,應納稅額為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個人收購二手車再銷售
1.增值稅:根據《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17號)規定,自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2.所得稅:按照“經營所得”交個人所得稅。
3.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書據”交稅,應納稅額為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