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壹)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