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向本公司法人賬戶轉賬時,應在資金用途中註明代付貨款等信息;
2.如匯款單未註明資金用途,公司應出具證明確認資金用途;
3.公司應根據實際業務開具發票;
4.確保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與實際銷售的貨物或提供的服務壹致,發票必須以公司名義合法開具。
開具發票的稅務條款:
1.開具發票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壹制定的發票;
2.開票單位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開具發票,不得虛開或少開發票;
3.開具發票時,應詳細填寫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
4.開具發票後,賣方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綜上所述,個人在向公司賬戶進行支付時,需要遵循壹個明確的流程:轉賬時註明資金用途,如果沒有,則由公司出具證明,保證發票內容與實際業務壹致,合法以公司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