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持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個人征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