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開票後需要作廢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如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可在開票當月向原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如果不符合作廢條件,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對原發票進行對沖。
因開具錯誤、銷售退回、銷售折扣、暫停服務等原因,代納稅人開具的發票符合作廢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作廢代納稅人開具的發票。代開的電子普通發票暫不允許作廢。要求納稅人攜帶已開具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後退還)到原開票稅務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