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8號)規定,個人所得稅中的“八項所得”: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收入。
以上都要求扣繳義務人全額申報,而個人所得稅法中有九項個人所得,也就是說“業務收入”不在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範圍內。
數據擴展
如何區分開票項目是“勞務報酬”還是“業務收入”,成為我們判斷代扣代繳義務的重點。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座、翻譯、審稿、書畫、雕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