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指定窗口提交納稅申報單等必要資料。
2、在同壹窗口申報繳納稅費。
3、在同壹窗口領取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_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_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