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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失誤,多交的稅,稅務局不退怎麽辦?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如果真的是因為計算錯誤,可以作為下壹個月稅款的多繳抵稅額,但壹般不退。可以找相關管理處和征管部門的負責人說明情況,盡力理解,沖抵下壹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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