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號和代碼。
3.其他信息和材料。
法律依據:《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單位和個人的開戶登記、網上收款、網上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發票等活動。
第五條稅務機關根據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準內容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進行變更。
第六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網絡發票時,應當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相關內容和數據,經確認保存後打印發票。
開票單位和個人開具的網上發票,由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後進行確認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