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文件附件1: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於提供資料不足,無法計算出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應交的稅費。稅率表如圖所示。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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