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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破產程序

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產程序如下:

1,從國稅拿表格,按照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作廢發票,繳稅;

2.收回地方稅務登記證,領取地方稅務登記註銷通知書;

3.去開戶行註銷銀行賬戶;

4.法人持國稅、地稅、銀行註銷證明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

5.選擇當地主流報紙,發布取消公告;

6、登報後45天,法人再次向工商局申請註銷;

7.法人在質監局註銷代碼證。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清算組負責管理、清理、評估、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

3.破產財產的分配,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4.清算結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終結裁定;

5.取消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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