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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定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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