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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用不用報稅

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報送。投資者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7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同時根據報送的稅表預繳相應的納稅額,在壹個年度終了後,投資人應當在3個月內去辦理清算,確定最終的納稅額,進行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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