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試點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壹)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從個人提交保單證明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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