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表適用於變更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
二、提交本表時,還應附以下資料: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需要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應當提交:
1,工商執照復印件及工商變更登記表;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相關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表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稅務登記內容變更,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內容變更的,應當提交: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相關證明和材料;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變更:填寫需要變更的稅務登記事項。
四。變更前內容:填寫稅務登記前的登記內容。
動詞 (verb的縮寫)變更後內容:填寫變更登記內容。
6.審批機關名稱及文件:凡需審批變更的項目必須填寫。
七、本表壹式三份,國稅、地稅各壹份,納稅人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