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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未清算,被解散。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依據的,將該公民判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根據的,判決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決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壹並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法人終止: (壹)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因合並或者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壹條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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