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是指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級別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