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後有關疸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第二條規定,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業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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