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購買發票種類申請表》壹式兩份。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需提交信息經辦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憑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領購簿、稅控IC卡(稅控機用於開具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過的發票存根聯(除首次領購外,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份開票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