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二)持相關證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合格的,發給營業執照。
(三)持營業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執照,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向公安機關申請治安登記。
(四)取得營業執照後,辦理稅務和公安登記,按規定進行車身裝飾,安裝安全防護裝置、儀表,依法辦理保險手續;營運車輛按規定檢驗合格後,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領車輛號牌。
(5)取得車輛牌照後,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車輛營運證、駕駛證、空乘服務證等運營資格證和服務監督卡。從事旅遊客車經營的申請人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遊運輸證。
擴展數據: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經檢驗合格並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所;
(三)有合格的駕駛員,還應當有合格的乘務員經營旅遊客車;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百度百科——《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