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匯算清繳應由稅務機關直接辦理。如需異地辦理,應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對上壹納稅年度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核定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