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到餐館就餐,當事人壹般可以要求餐館打印或出示發票。索要發票是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商家以任何不正當的理由拒絕開具發票,都是偷稅漏稅的行為。如果酒店拒絕開具發票,消費者有權拒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2.開具發票有什麽要求?
開具發票的要求如下:
1.發票僅供用票單位和個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或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開具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只能使用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等票據代替發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3.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業務收入或負有納稅義務時填寫發票,不得在無業務的情況下填寫發票。